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宿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宿舍条件)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宿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宿舍条件

文末有考博交流群

一、考生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2、线上笔试时间:2022416日上午:900-1100。

考试平台将于早8点提前开通,请考生提前进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3、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考试系统自带防作弊功能,考试期间,考生切勿随意切屏,切屏超过三次,系统将自动交卷且无法恢复考试。

5、考试平台“讯飞AI考试(在线)”(www.fifedu.com)学生端测试系统开通起止时间为4月12日08:00至4月15日08:00,请考生在此时间内进行测试。外语水平测试(线上笔试)公告(一)及考试指南、手机闪退解决方案请登录研究生院网址招生公告栏下查看。

二、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1、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考试法规和考试纪律,珍惜个人名誉。

2、不要购买所谓“博士研究生试题”和报名参加辅导班,以免上当受骗。

3、严厉打击参与“枪手”替考活动的行为。

4、严厉打击使用电子通讯作弊工具的行为。

5、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的秩序。

2、考生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等。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

4、《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如确有问题必须和监考老师咨询,可举手示意;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6、考生在考试时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

7、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四、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规类型及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76.组织团伙作弊的;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五、《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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